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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十大典型投诉案例 美容汽车医药网购均有涉及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4-26 12:08:55 人气: 标签:药品网购正规网站
导读:3月14日上午,漯河市“315”新闻发布会在市工商局举行,会上发布了2017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漯河市区某美容店推出美白系列皮肤护理活动,消费者王…

  3月14日上午,漯河市“315”新闻发布会在市工商局举行,会上发布了2017年消费者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漯河市区某美容店推出美白系列皮肤护理活动,消费者王女士在该店店员的下买了整套美白系列的护肤品。用了几次后王女士感觉皮肤发痒,店家说这是正常反应。王女士又用了两次后仍觉得痒,去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于是,王女士拿着医院的诊断结果向美容店提出赔偿。美容店认为,产品有合格证,其他消费者用了之后也没有什么不良反应,了王女士的赔偿要求。协商无果,王女士投诉到了市消协。市消协调查了解后,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之后经过多次调解,双发达成相互谅解:美容店退还王女士美容护肤品2480元,赔偿其医药费400元。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

  【案例】2017年4月,临颍县消费者张先生在一家汽车4S店用4万元买了一辆华晨金杯面包车,使用三个月后面包车出现高温和漏油等质量问题。经销商让张先生自己修理,张先生不同意,随即向临颍县消协投诉。消协调查后,确认张先生所诉属实。经调解,4S店同意免费给张先生维修汽车;若维修后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将为张先生更换发动机。

  【法律依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2017年6月,韩先生在临颍县某电脑经销商处以6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戴尔”牌手提电脑,之后的两个多月里电脑多次出现性能故障,维修五次后仍有性能故障。韩先生要求经销商退换货后遭拒,韩先生因此投诉到了县消协。经查,韩先生反映电脑质量问题属实。经县消协调解,经营者为韩先生调换了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脑。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案例】2017年8月,一市民反映,他和朋友在市区一家烧烤店要了50元的烤羊肉串,吃饭过程中发现烤串里有一块像肉皮的东西,仔细辨认后发现确实是肉皮。第二天消费者拿着肉串到市消协进行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仔细辨认后确认是肉皮。之后店家承认了,并向消费者赔偿500元。

  【法律依据】根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款“在销售的商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的,依照其”。

  【案例】2017年10月下旬,消费者洪女士和朋友在市区泰山某酒水店花110元购买了十几瓶全是外文的进口啤酒。洪女士对此类商品有些基本常识,她认为进口啤酒应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后来她将这些啤酒拿到了市消协,询问是否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消协工作人员确认商家的确违反了法律法规,最终该酒水店赔偿洪女士500元。

  【法律依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的,依照其”。

  【案例】2017年7月,市区76岁的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宾馆听了某健康服务机构举办的健康保健知识后,在主讲人花言巧语的推荐下,花2800元买了10盒治疗风湿的贴膏。经过使用,不仅没有效果而且老人的病情又加重了。老人的儿子发现此贴膏根本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号且生产厂址、名称隐匿,为此消费者来到市消协进行投诉。市消协工作人员查看药品的有关标识后断定是伪劣药品。

  【协调结果】市消协电话联系开办的宾馆得知,推销药品的人早已搬走,不知去向。消协人员在贴膏的隐匿处发现是山东某地生产的。经和当地消协沟通联系,半月后在当地消协努力下给老人退回了1800元。

  【案例】2017年11月中旬,市区消费者韩先生带着十岁的儿子在柳江某面包房购买了数量不等的各种面包。当天没有吃完,韩先生将剩余的面包放入冰箱冷藏。两天后再拿出来吃,吃到一半时才发现面包中间有了霉变。晚上韩先生的儿子拉肚子不止并伴有现象,随即韩先生带着儿子到当地医院进行治疗,住院一周花去医药费3000元,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又转院郑州诊疗花费7000元。

  韩先生儿子康复出院后,韩先生到市消协投诉面包房,并要求赔偿所失。市消协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约谈了双方当事人,面包房负责人承认面包霉变事实。后经市消协调解,面包房赔偿韩先生医药费、误工费,差旅费7000元。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

  【案例】2017年6月,临颍县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新装修的厨房因煤气泄漏发生火灾。接到投诉后,临颍县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发现煤气火灾并非燃气灶所致,而是装修公司安装人员不够专业,安装过程中造成管泄露。经调解,装修公司赔偿消费者2000元。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2017年国庆节期间,市区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家具城看中了一套价格为1.2万元的家具,当时家具城的海报上写着,在两个月内,商家如果搞活动促销价格低于此价格,将全部为消费者退还差价。对于商家的公开承诺,张先生不疑,当即买下了该套家具。不过张先生也留了个心眼,他把宣传海报拍照留存。

  当年“双十一”时,家具城内又有降价促销活动,张先生专门去家具城看时,发现他买的那套家具价格比他买时还要便宜2000元。于是张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按承诺退还2000元的差价。经销商也答应退款了,但是在退还800元后,就一直拖延不再退还余下的1200元差价款。为此张先生将经销商投诉到了市消协。市消协经过调查,确认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调解经销商退还张先1200元的差价余款。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律、法规的”。

  【案例】2017年夏天,某快递公司一位快递员打电话给王女士,告知其邮递的包裹已经放在小区门卫那里,让王女士有空去拿,当天晚上王女士下班过门卫室时顺便将包裹拿了回去。回家后,王女士感觉包裹很轻,打开一看,发现包裹里空无一物,价值380元的皮鞋不翼而飞了。王女士立即打电话向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告知等核实情况后再做答复。可是半个月过去了,王女士一直未收到快递公司的回复,遂向市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约谈了快递公司负责人,面对事实,快递公司承认快递员派送包裹不规范,没有让王女士当面验收。市消协认为,快递员没有通知收件人当面接受包裹,属违规操作。至于快递公司物流环节哪里出错,与消费者无关。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380元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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