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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旭润房地产等10家“老赖”公司上了济南中院黑名单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7-4-6 16:35:21 人气: 标签:济南老赖黑名单
导读:公布依据《最高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第五条第二款:各级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

  公布依据《最高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第五条第二款:各级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公布依据《最高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第五条第二款:各级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一、被告山东金龙地间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所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借款本金10264万元及利息21176547.40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止),其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二、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对被告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对被告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告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两笔借款本金合计2300万元及其利息抵押的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对被告济南邦威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被告济南邦威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本金264万元及其利息抵押的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行使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的三笔借款本金合计6000万元及利息仍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高级于2013年9月25日裁定变更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雷逾期办证违约金7124元;二、本案仲裁费用1071元,由被申请人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三、本纠纷为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互不追究;四、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争议事实及理由在调解书中不作表述;上述一、二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8195元,由被申请人济南信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雷。

  一、被申请人济南市ABC幼儿园支付申请人济南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760000元;二、被申请人济南市ABC幼儿园支付申请人济南鑫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386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21914元,由被申请人济南市ABC幼儿园全部承担。

  一、解除原告张清臣、被告济南金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6月18日所签协议。二、被告济南金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清臣款526.6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李传河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直接向被告济南金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张清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合同款40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50000元;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4000元、工商查档费268元;四、本案仲裁费36161.87元(已由申请人向本会全部预交),由申请人承担20%即7232.37,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28929.5元,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代其垫付的仲裁费28929.5元。上述第一、二、三、四项下,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586813.32元;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48819.96元;三、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两项付款义务后,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开具正式;四、对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仲裁费用30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仲裁反请求费用4483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国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判决如下:①被告山东帅兴家俱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原告银行济南分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②被告市中小企业投资中心、朱玉伟、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帅兴家俱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驳回原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山东帅兴家俱有限公司、市中小企业投资中心、朱玉伟、共同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的及双方合同约定,经合议,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一、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济南友发钢管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05594元;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济南友发钢管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以205994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8日起按每月利息千分之八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本裁决生效之日为54382.42元;三、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仲裁费用762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8782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一、二、四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260376.42元,由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济南友发钢管物资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第四棉纺厂、山东北斗星纺织有限公司、桓台县经济贸易局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第一零六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国法》第五条、第八条,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七条之,判决如下:1、被告第四棉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13笔借款本金共计2124.5万元;2、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山东北斗星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接收被告第四棉纺厂1038.35万元资产范围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于被告第四棉纺厂前12笔借款本金2073万元,由被告桓台县经济贸易局在被告第四棉纺厂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被告济南环保设备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原告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ZL0.4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济南环保设备厂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ZL0.4发明专利方法。三、被告晓伟经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ZL0.4发明专利的产品及方法。四、被告济南环保设备厂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00元。五、驳回原告上海乾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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