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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逃离的背叛17 王文军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王友志一审陈述意见(转载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8-5 17:44:58 人气: 标签:死刑立即执行
导读:文章摘要:曹建明会见与会代表本周,两场国际反腐峰会相继在天津和伦敦举行。先是5月11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九次年会在天津开幕,仅1天后,英国政府在伦敦兰卡斯…

  文章摘要:曹建明会见与会代表本周,两场国际反腐峰会相继在天津和伦敦举行。先是5月11日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九次年会在天津开幕,仅1天后,英国政府在伦敦兰卡斯特宫召开首届国际反腐败峰会。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双线作战”,同时派人出席了这两个时间重叠、议题相似的国际会。...

  王文军故意杀人的主要犯罪行为截图:

  王文军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王友志一审陈述意见(摘要)?

  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案

  诉讼代理人(法院拒绝)和法律顾问程海代书,王道刚律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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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起因是指引起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原因,是2014年12月13日下午,太原市原警察王文军、郭铁伟等人到龙瑞苑工地北门处警过程中,违法抢夺多人拍照的手机、违法拷被害人王友志、辱骂殴打多人、违法对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周秀云实施强制措施,遇到被害人周秀云等人正当防卫制止时,拒绝纠错,进而泄愤报复,演变成多项犯罪。

  央视等媒体曾把案件起因歪曲成被害人王奎林抄近路回工地宿舍,因未戴安全帽和保安发生冲突的治安案件引起。但是否欠薪、进工地是讨薪还是抄近路回宿舍,未戴安全帽的纠纷,只是保安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的原因,和王文军等人处警后的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只能称为起因的起因。这种说法是转移被告人王文军打死周秀云等犯罪事实的公众注意力,抹黑被害人,美化警察的违法犯罪。为此,被害人已起诉央视名誉侵权。

  本案证据证明,在被害人周秀云被被告人王文军抓头发按坐在地时,除了抓着王文军裤袋固定身体外没有其他动作,对王文军不构成任何危险,双方僵持了约5分钟后,王文军突然用力逆时针拧压周秀云脖子,执法记录仪视频里可以清晰听到令人心颤“啪”的一声骨折声,她脖子被拧断。周秀云倒地后没了动静,王文军还提起她头发和头查看,又弯腰和蹲下观察她脸部和身体的变化,约40秒,确认她没有活动能力后,站起来踩着她头发,挺胸眼看远方,再也不看她一眼。约23分钟后他叫人把周秀云抬上警车带回派出所,120人员去派出所“抢救”时,确认她已经死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她死亡原因,是被拧断脖子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鉴定人员说此种情形4、5秒钟内即昏迷,十多分钟内死亡。被告人王文军在案发前长期有殴打涉案人员的暴力习惯;处警中多处违法受到周秀云的正当防卫制止,恼羞成怒,为泄愤报复拧断她脖子;王文军当过部队警卫排长,对周秀云一气呵成地拧断脖子动作,使用的是一招致命的制敌擒拿技术。他明知拧断脖子的严重后果而为之,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明确。拧脖子致伤周秀云后,拒绝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且有诸多从重情节:如他人高马大,在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对已经被其控制年近半百瘦小的周秀云,故意采用拧脖子可致死或重伤的较重“制服”方式;周秀云被拧脖子打倒躺地不动后还长时间踩住她头发,侮辱妇女和尸体;若无其事地踩住周秀云头发,制造周秀云没事的假象,阻止他人发现情况后对周秀云施救,促进她死亡;虚构周秀云抓捏他“蛋蛋”情节来逃避罪责;事后和郭铁伟建立攻守同盟,隐瞒犯罪事实;刑法23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定罪并从重处罚。

  因为故意伤害的致害人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所以在伤害他人后会及时施救;伤害他人后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伤害后是否施救,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本案被告人王文军的行为正是后者。因此,公诉机关认为王文军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护人称周秀云的死亡是意外事件,更不能成立。意外事件是“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拧脖子会伤人、拧断脖子会死人,是人人皆知的常识,被告人王文军应可预见。假如周秀云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她被拧脖子致伤后,加害人王文军也应当依法向上级报告和进行救治,故意不施救放任死亡结果发生,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称周秀云有阻挠被告人王文军执法“撕扯”、妨碍公务行为,有过错,此观点不能成立。警察执法是指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警察行为既包括其中的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公诉人和辩护人把警察行为混同于警察执法。民法和刑法第二十条都规定,对待正在进行的公、私权不法侵害即违法行为,无法逃离的背叛17公民可以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即制止权。周秀云阻挠的是王文军等人违法押李康上警车、违法对王友志戴手铐,违法对王奎林、王成、我和李康实施强制措施押回派出所……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的是正当防卫权,受法律保护。

  因为被告人王文军拧周秀云使用了擒拿格斗中一招致死、致残的“断头术”,伤害手段极其残忍,救活后也是植物人(司法鉴定人员分析),伤害后果极其严重,他是明知的,应从重处罚。因此,无论是判王文军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都应当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龙城派出所,被告人王文军抓我头发、用鞋底扇我耳光打得我满嘴鲜血如注、踢我胸腹一脚;被告人郭铁伟用拳头猛击我腹部,也踢我胸腹一脚,还命令辅警“上、上”(打人)、“一个一个地来”,鼓动刺激被告人任海波踢我胸腹一两脚。三人对我共同伤害,打断我6根肋骨,是共犯。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组织、指挥并实施殴打,应负主要责任,是主犯。公诉机关在故意伤害罪起诉中遗漏了王、郭两个主犯,法院应当纠正。

  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实习生姬腾飞、辅警胡建等12人,非法限制五名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周秀云人身自由,并有以下从重量刑情节:1、对不符合法定强制传唤,或继续盘问、留置的五名被害人,未办理法定批准手续,违法带回派出所实施强制措施;2、违法拷王友志;3、违法抢夺李康、王成、孟林、王奎林手机和删除照片;4、殴打被害人周秀云,并有腿压乳房侮辱、抓头发按地下、抓头发在地下五六次拖拽(导致她头皮大面积淤血)等恶劣情节;5、在现场和派出所多人暴打被害人王奎林、王友志、李康、王成;6、10小时内不给以上四名被害人吃饭、喝水,实施虐待;7、强令以上四名被害人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关押在留置室(醒酒室),命令抱头蹲下,实施体罚;8、进行虚假继续盘问,做笔录;9、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五名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实施非法拘禁;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按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在其中组织、指挥并实施,是主犯。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滥用职权罪有几十种,如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非法拘禁罪,本案是滥用职权进行的非法拘禁,按照优先适用特殊的滥用职权罪条款的原则,应当适用刑法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公诉机关把以上犯罪事实以滥用职权起诉错误,应纠正。

  被告人郭铁伟案发时是警察,按照警察法的规定,在被告人王文军殴打周秀云等被害人、拧断她脖子致伤过程中,他有制止王文军违法犯罪、救助伤者周秀云的法定义务。但其拒绝履责,导致一人死亡,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极端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按照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央视等媒体对本案总结得出所谓启示,认为公民如何守法、警察如何文明执法,是本案对社会的警示。这是误导。就本案而言,能够有效预防和制止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违法犯罪的途经主要有两种。一是事先预防。被告人任职的公安机关平时就应加强对有违法犯罪心理和行为警察的管理和监督,王文军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王友志一审陈述意见(转载)防微杜渐,及时惩处和清除王文军们出警察队伍。留着这样的警察暴徒,今天他不打死周秀云,明天他就会打死或打伤王秀云、李秀云。二是适时求援和行使正当防卫权。在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应先打110或采用其他方式求助。求助不能时,应当及时行使正当防卫权,决不服从警察的违法命令,并勇敢地制止警察殴打周秀云一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和扩大。有人说警察违法时公民还是应当配合,事后再去投诉、控告、复议、诉讼维权。这种说法实际是要求公民放弃对警察违法的正当防卫权。本案恰恰是四位男性被害人配合王文军违法被押去派出所,结果等来的不是正义、而是被暴打一顿,事后还编造被害人殴打保安、妨碍公务的事实,要追责,进一步加害被害人。没有正当防卫强大正义力量的制止,周秀云的生死只能听天由命,完全取决与被告人王文军的良心,本案的实践证明,这是幻想。对待警察的违法犯罪,必须事先预防和适时正当防卫制止,这是周秀云之死留给公安机关和公民的深刻法治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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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太原市中级法院本案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成员

  ???

  抄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山西省委、纪检委、政法委,山西省高级法院、山西省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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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王友志: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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